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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有关技术资料、地质资料由原企业或出资人,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妥善保管,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对解散和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已关闭和废弃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
  4.确定为关闭取缔实施闭库的尾矿库,要按规定进行闭库安全评价、闭库设计及审查、闭库施工及竣工验收,填报“关闭尾矿库报告单”,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单位,实施库区土地管理;
  5.尾矿库闭库后,库区恢复植被;
  6.作出关闭决定后5日内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关闭尾矿库公告。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四)对停产整顿的尾矿库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控:
  1.安监、工商部门分别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巡回检查,必要时派人盯守。
  2.编制整改方案,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必须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整改项目内容要挂牌明示。
  3.停产整顿后要求恢复尾矿库生产运营的,向属地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接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属地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上报至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在40个工作日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签字批准后,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实施闭库。
  4.对新建尾矿库要严格用地审批,未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四、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组织力量对全省所有选矿厂及其尾矿库与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即“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选矿企业尾矿库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省人民政府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所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所有尾矿库及各个生产环节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并造册登记。
  2.是否履行了立项(核准、备案)、土地使用、选址规划、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有关证照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四级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对存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超期服役等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作业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是否切实取缔。
  6.尾矿库对下游和周边的民居、铁路、公路、水源地等工业设施安全的不良影响是否进行了监控和治理。
  7.是否建立健全了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8.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涉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问题。
  9.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二)对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省人民政府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对所有选矿企业及尾矿库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尾矿库和受到严重威胁的工业设施及居民区无法搬迁的尾矿库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选矿厂尾矿库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的三类选矿厂及尾矿库的名单进行了公示。是否对溃坝可能直接威胁其安全的民居和重要工业设施限期完成搬迁。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尾矿库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层层分解,纳入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尾矿库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把尾矿库安全工作纳入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尾矿库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管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尾矿库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
  6.是否建立健全了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尾矿库专项整治按照“选矿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选矿企业自查自整
  选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企业所属的尾矿库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或者运行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违法建设和运行,并由选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选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被列为闭库对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2.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选矿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的所有尾矿库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属于关闭对象的六类尾矿库,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实施闭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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