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属于停产整顿的六类尾矿库,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实施监控。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列入正常尾矿库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尾矿库,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三类尾矿库名单在本市、本县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的8个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尾矿库名单,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三类尾矿库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尾矿库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检查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尾矿库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是否正在按闭库要求实施闭库,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尾矿库,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尾矿库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尾矿库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建议实施关闭。限期整改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并经分管安全的副市长签字,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3.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运行的尾矿库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尾矿库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提出指导意见,签字备查。对各市、县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各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市、县要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地尾矿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统一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有选矿企业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式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选矿企业都要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查尾矿库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驻晋中央及省属重点企业要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所有尾矿库开展自查自整工作,各企业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尾矿库(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尾矿库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三)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各县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和联动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各检查工作组将对各市、县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市、县人民政府对无证无照非法尾矿库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尾矿库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整改情况。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认真、成效显著的市、县及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尾矿库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事故的市、县和选矿企业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市、县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内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尾矿库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对处于尾矿库威胁的民居和工业设施要组织好搬迁和撤离。对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要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单位,并由有关部门实施国土管理。要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必须严密监督本行政区内各类尾矿库的生产建设活动,发现有非法违法尾矿库时,必须立即制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或者备案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和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的尾矿库。
  (四)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尾矿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和闭库。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矿企业《营业执照》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运行和证照过期的选矿厂及其尾矿库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选矿厂依法处理。
  (七)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执法和监管行为进行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选矿企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监管,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监督企业依法建立各项劳动用工制度,监督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就业前培训等工作;监督检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和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业依法支付从业人员工资情况,以及职工生活和居住条件。
  (九)供电单位负责选矿企业的电力供应,不得为非法选矿者提供电力;要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违法选矿企业尾矿库作出的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同其终止供用电合同,并停止供电。
  (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省属企业做好所属选矿厂尾矿库的安全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落实尾矿库专项整治和隐患治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是省委、省人民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我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地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县级人民政府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的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选矿企业要落实尾矿库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本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