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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企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规模大小、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下列危险化学品企业列入关闭企业名单,并实施关闭:
  (1)无任何审批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3)已经关闭取缔和吊销、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
  (4)使用列入国家、省明令禁止和淘汰化工生产装置的,包括: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12500KVA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农药产品手工包(罐)装设备;间歇法焦油加工生产单套装置5万吨/年以下;粗(轻)苯生产单套装置2.5万吨/年以下;炭化室高度小于4.3m的焦炉(捣鼓焦炉除外);
  (5)生产规模过小,难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1万吨/年以下生产装置的二硫化碳生产企业;
  (6)已列入全省焦化产业政策限期关闭名单,逾期未关闭的。
  2.对下列企业列入停产整顿企业名单,并责令停产整顿:
  (1)证照不全或者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延期换证的;
  (4)列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安全距离严重不足,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企业名单(名单见附件);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和投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3.对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并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各县要将本行政区内的所有化工企业按上述三类企业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县要将三类企业的名单在本县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列入关闭名单的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成有关部门跟踪督办,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化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联合检查组到各县进行检查时,要吸收分管副县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动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化工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联动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听取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三类企业名单,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关闭,关闭是否达到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未真正关闭的,或者弄虚作假的,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建设项目经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规范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对于虽然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化工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3.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法定要求的各种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检查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化工企业及分类整治的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市、县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省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省化工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和办公室,根据省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和所有化工企业了解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二)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对照化工企业检查内容,查找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驻晋中央及省属重点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各化工企业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县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专项整治方式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化工企业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三)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各县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和联动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检查、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回头看”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市、县人民政府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省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部门、市、县和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深刻理解此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省委、省人民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省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状,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各市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和办公室,紧密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市化工企业安全整治的具体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要组织指导各县人民政府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省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省化工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化工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整,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隐患不漏查,不留有死角。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时整改。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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