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不避让盲人的;
(二)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三)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
(四)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五)使用转向灯不按法规规定的;
(六)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不按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车灯的;
(七)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置的。
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二)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交叉路口的;
(三)通过铁路道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拖拉机用于载人的;
(五)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六)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载人的;
(七)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九)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在道路上驾驶教练车学习驾驶不按指定时间、路线的;
(十一)在道路上驾驶教练车学习驾驶,教练不随车指导或者让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十二)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车身后部未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实习标志的;
(十三)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四)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其他作业的车辆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五)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未按规定喷涂统一标识或者放置标牌的。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的;
(三)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的;
(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五)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道路或者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掉头或者倒车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机动车的;
(八)在夜间通过急弯路段、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没有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的;
(九)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未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的;
(十)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十一)通过漫水路或者漫水桥不察明水情,不低速通过的;
(十二)行经渡口不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第八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的;
(二)违反超车规定的;
(三)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交通阻塞时,不依次等候、交替通行的;
(四)不给执行紧急任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的;
(五)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违反会车规定的;
(六)被牵引的故障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八)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或者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的;
(九)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不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或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一)在机动车上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装置的;
(十二)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十三)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十五)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十六)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
(十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十八)驾驶擅自改变结构等不符合登记内容的机动车的。
第八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车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速的;
(三)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的;
(四)不按法律、法规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距离的;
(五)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六)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遇交通阻塞停车时,车上人员在行驶车道内活动、逗留,或者驾驶人在夜间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