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全体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
第八条 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七)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八)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九)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岗位、工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 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