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号)
《淄博市志愿服务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9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淄博市志愿服务条例
(2008年12月1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利用个人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四条 市、区县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无偿、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