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办法》的通知
(晋卫〔2008〕114号)
各市卫生局、人事局:
现将《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西 省 卫 生 厅
山 西 省 人 事 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制度,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应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处理办法。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人员聘用采取公开招聘、岗位管理、合同聘用、竞争上岗、绩效考核的办法,择优聘用,建立聘用单位自主用人,应聘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的人事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事、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人事聘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章 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各类人员,应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结构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各类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待遇等。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