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爱社区卫生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聘用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机构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三)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试考核,确定拟聘人员;
(五)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的有关手续;
(八)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手续。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领导成员在讨论确定受聘人员时,遇有与自己、配偶、直系血亲以及与其有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人员聘用及聘期待遇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时应当遵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工作条件、岗位纪律、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须统一使用省人事行政部门印制的《山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受聘人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限应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定。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新进人员时,实行公开招聘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的最多可延长至六个月,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一般为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