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五章 考核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工作具体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核工作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小组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聘用人员填写考核登记表,进行个人总结、述职;考核小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对被考核人做出评价,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调整其岗位,并对聘用合同做出相应的变更。对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无法胜任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九条 当地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工作,有权对下列情况予以纠正,并按权限对责任者做出处理:
(一)不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的;
(二)不执行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人员聘用、考核办法的;
(三)在聘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其它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人员聘用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受聘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考核结果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在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领导人员的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聘用或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