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12月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野生植物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他野生植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的野生植物。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每年9月为自治区保护野生植物宣传月。
第六条 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七条 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