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各级政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培训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落实培训就业资金、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确定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的对象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龄在16岁以上,女50岁、男60岁以下,具有本辖区户籍、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
(二)明确认定程序
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对象的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个人提出申请,由其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在其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7天后,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核定。
(三)突出重点人群和重点对象
以新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内的人员为重点对象。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同一地区新老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培训就业问题。
(四)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各地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详细占有资料的基础上,弄清征收、征用土地情况,以及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基本情况和要求,统筹考虑不同被征地年限、城镇规划区内外、水库移民和非水库移民、不同原因被征地的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培训就业工作,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措施,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步骤,实行分类指导,严格工作要求,稳步有序推进。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通过提供完善的就业服务,努力使参加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实现及时就业、稳定就业。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的,应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的,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采取以上各种方式就业的人员都应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