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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工作内容

  1.开展调查摸底。一是开展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劳动力资源调查,建立劳动力资源库。通过调查做到人员底数清、技能状况清、就业愿望清。二是开展企业用工、劳务输出调查,建立企业用工岗位资源库。通过调查掌握当地企业用工基本情况、各类企业用工变化状况及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登记台账、职业技能培训台账、转移就业台账等。

  2.实施培训就业工程。综合考虑不同被征地类型和水库类型、不同安置方式等因素,对在劳动年龄内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通过提供完善的就业服务,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沟通,积极组织劳务输出。

  3.开发、储备就业岗位。各地要想方设法开发和储备一批适合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的工作岗位,满足辖区内不断变化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就业需要。

  4.建立劳动就业维权体系。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同等待遇。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强化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

  5.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在城镇就业以及外出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纳入就业统计范围。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应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登记证》。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也可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统计工作。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6.建立培训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等方面免费向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就业工作,及时提供培训就业信息,定期召开专场招聘会。

  7.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做好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就业状况,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动态帮助其培训就业的长效机制。

  四、突出培训重点,努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一)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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