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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9〕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闽政办〔2008〕223号),并提出以下五点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切实贯彻落实《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金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把握,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保民生”的工作要求,认真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拓展作为空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努力满足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资金需求。

  二、加强引导,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

  强化信贷对企业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不盲目“惜贷”,不随意收贷。与各地政府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平台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采取注入信贷资金、延长授信期限等方式给予信贷支持。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增强贷款利率下浮弹性,尽可能多的给予企业利率下浮优惠,进一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加强财政政策、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有效配合。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带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经济增长。建立重点企业资金链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现金流量实行实时监测、评估和预警,对一时不能按时还贷可能诱发资金链断裂的龙头企业,财政可以通过一定程度,借给应急还贷资金,帮助企业解决临时资金周转问题;建立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贷款财政贴息风险保证金制度,引导加大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信贷支持;发挥财政、信贷、保险协同效应,促进外贸企业信用有效增级,分散银行信贷风险,扩大外贸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健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制度,省级财政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改进和创新信保服务,增加、用好各级财政对保费和保单融资贴息的支持。积极推行企业商标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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