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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和领导。在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共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二)认真抓好“信用村(镇)”创建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人民银行指导,农村信用社主导,各金融机构参与”的工作思路,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信用村(镇)创建工作。人民银行要制定推进规划,协调金融机构间加强横向沟通,为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提供协调自律机制;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建设农村安全信贷环境的主导作用,切实将信用户、信用村(镇)创建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组织推进;各金融机构要建立信贷员联络制度,切实帮助农民解决问题。乡村基层组织要支持、配合和帮助金融机构组织资金,清收陈贷,开展争当信用户和创建信用村、信用乡(镇)活动,努力营造农村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保全金融债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以法制建设为重点,创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尽快建立失信约束机制,加强法律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依法收贷,依法打击企业和个人逃废、悬空金融债务的行为。要利用新闻媒介宣传诚实守信的典型事例,披露各种逃废债典型案例,弘扬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要加强金融业之间的合作,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及其他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对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实施联合制裁。人民银行要通过与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及时通报信用建设的措施及实施效应,为农村金融机构增加投入提供及时、全面的信用信息,不断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四)加强宣传教育,培育农村企业和农户的信用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全区农村开展信用知识系列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大力弘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新风尚。要通过德治建设和法规制约,教育广大农民重视积累自身的信用记录,自觉保护自身的信用信息,并将这些良好信用记录积极运用到日常生产与生活中,努力把农户培养成为有较强信用意识和市场意识、较高生产技能和一定管理能力的现代农业经营者。同时,通过培训、指导、宣讲等方式,帮助农村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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