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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专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在努力加快建设进度、加大投资强度的同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十二、项目要按照工程设计标准施工,并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招投标法规定要公开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并按照规定开展工程监理。确定施工单位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邀、议)标、投标活动。

  十三、中央新增投资下达到各部门各市的项目资金管理,要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

  中央补助广西的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延误项目资金的拨付,保证项目建设按计划顺利实施。

  十四、项目竣工后,要进行竣工验收。中央补助广西切块资金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竣工验收工作;其他项目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和行业管理部门,其中属自治区重点工程的项目执行重点工程验收办法。

  十五、要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建立工作,务必做到项目建设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十六、实行月报制度。中央新增投资支持广西项目的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按照统一的报表,市级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主管单位审核后,统一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同时抄报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项目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工作网站上设立专栏,每月公开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对项目建设实行公众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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