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
(桂政办发〔2008〕1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条例》为主要内容,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实施范围
自治区本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十一五”能源规划及我区“十一五”能源规划目标,在开展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能耗普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区本级资源节约制度、能耗标准评价体系、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资源节约量化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到2010年实现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十一五”能源规划的节能降耗20%的目标。
四、主要措施
(一)大力宣传,努力提高节能参与意识和法制意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能源问题日益凸显,能源高效率利用不仅成为国家发展战略必须面对的问题,也与社会建设的各个层面息息相关。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在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广泛深入开展学习《条例》、宣传《条例》活动,提高公共机构的节能参与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节能工作基础。
1.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学习活动。首先,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介,广泛宣传《条例》,在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认真开展学习《条例》活动,使节能观念深入人心,切实提高公共机构的参与意识。其次,公共机构要强化大局意识,从有利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节能的法制意识和表率意识,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