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

  2.多方配合,广泛深入宣传《条例》。负责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要与自治区司法厅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将《条例》纳入普法宣传计划,在自治区、市、县(区)开展三级联动,分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参与、节能光荣的氛围。各级公共机构要紧密配合,针对《条例》制定的意义、节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节能管理制度、具体节能措施等关键节点,展开重点宣传,扩大宣传效果,充分发挥其在各自领域的导向示范作用。

  (二)加强培训,夯实推进节能工作的政策和业务基础

  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条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针对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的用能特点,大力开展分层次、多批次的专项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公共机构负责人、节能工作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条例》相关内容,特别是掌握节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节能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等重要内容。要建立节能专项培训的长效机制,既要开展普及性培训,又要针对节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与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切实提高公共机构推进节能工作的执行力,实现监督管理与自觉执行的良性互动,确保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三)开展能耗调查,重点建立推行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针对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章制度不健全、能耗底数不清、基础工作薄弱、监督约束不力等问题,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能耗调查。通过调查,摸清能耗情况,采取节能措施,完善相关制度。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负责人要按照统一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的水、电、气、煤、油等能耗做全面的核查,评估分析总体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做好本单位节能工作的基础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2009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落实每周少开一天车(公务用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车辆节油的规定,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油耗高、排放超标的车辆,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自主品牌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车辆。完善能耗目标考核体系,重点推行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