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公共机构单位节水、电、气、煤、油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3.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上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4.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工作相关制度。凡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5.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监督制度。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力度,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制定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开展试点工作。
(四)统筹协调,科学编制实施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对保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委托专业咨询和技术机构的方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2008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规划的制定工作,并于2009年2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及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指导工作,督促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自治区本级公共结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五)认真总结,尽快出台我区《条例》实施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地分析总结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经验和不足,研究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措施,按照法定程序,草订《条例》实施办法,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条例》实施办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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