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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楚雄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楚雄州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到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伤保险费转由职工个人承担。

  三、根据楚雄州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的特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一类风险企业确定,基准费率为0.5%。

  工伤保险费征收方式依据参保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对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管理规范的参保单位仍实行按月征收的方式。对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生产经营不稳定、管理尚不规范的参保单位,可实行定额定期征收。即:以云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0.5%计算,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应缴的定额,按季度为参保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三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继续为其缴费。

  用人单位参保后出现解散、注销情形的,已经趸缴的工伤保险费进入统筹基金,不再返还。

  参保职工流动到新用人单位的,由新单位续缴。

  四、对参保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参保后应当及时将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在每月的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其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五、参保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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