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病历,保证参保人员的数据上传及时、准确、规范,对于数据信息上传不符合要求的,市医保中心将不予结算。
市医保中心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网上实时监控、抽查档案等方式,对参保人员门诊用药、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违规费用将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七、相关责任
(一)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市医保中心中止其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相关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或冒名就诊的;
2、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3、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病历等资料骗取基金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医保中心追回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
1、诊治时未认真校验《社会保障卡》,将非参保对象本人的医疗费用和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
2、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八、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同时,保留其他门诊待遇。
九、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应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十一、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门诊统筹转诊医院名单
序号
| 医疗机构名单
| 机构等级
|
1
| 江苏省人民医院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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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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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京市鼓楼医院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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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南京市第一医院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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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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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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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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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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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苏省中医院
| 三
|
10
|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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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江苏省第二中医院
| 三
|
12
| 南京市中医院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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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南京分院
| 参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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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
| 参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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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南京同仁医院
| 参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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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南京明基医院
| 参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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