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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五条 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体规则

  第六条 市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依据。

  区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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