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8〕66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贯彻落实加快实施省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规范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避税,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保障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为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省局制订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外派人员备案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加强对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外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有外派人员到境外工作的中国居民企业或其他单位、组织以及被外派到境外工作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纳税人。
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是指:
(一)交易活动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销售货物所得;
(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外的动产所得;
(五)转让境外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
(六)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七)由中国境外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或实际负担的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