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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八)财政、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第二条所列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进行税收管理。

第二章 备案

  第四条 我国企业在境外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应在投资项目批准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境内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备案时应提供商务局等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境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批文;境外子公司、合伙公司或分支机构设立的合同、章程、投资协议和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发生重大调整或终止的,应在事项发生日起三十日内,向境内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同时提供境外子公司、合伙公司或分支机构股权变更协议书、重大事项调整和经营终止等文件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我国企业或其他单位、组织,凡外派人员有境外所得的,应在人员派出后三十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外派人员备案表》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预计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见附件)。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备案时,应按境外投资经营企业、外派人员单位等项目分别建立相应台帐。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八条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的纳税资料应包括企业境外纳税证明、境外核算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和纳税年度财务报表等,并附所在国(地区)公证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第九条 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第十条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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