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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个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派出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个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
  第十六条 个人受雇于中国居民企业或在其他中国境内单位、组织工作而被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任职、受雇的境外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机构代征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所扣(征)的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扣(征)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个人应自行申报纳税。
  个人自行申报境外所得,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境内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三十日内申报纳税。个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七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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