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港澳台地区进行投资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所得参照本办法进行税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外派人员备案表
外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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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情况 |
姓名 | | 护照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 境外工作单位 | |
境内单位职务 | | 境外单位职务 | |
境内居住地址 | | 境外单位地址 | |
外派合同期限 | | 派往国家地区 | |
已在境内纳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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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出国工作后境内、境外收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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