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9〕3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大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大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21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08]882号),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本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本级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我市凡具有农业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市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