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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合冰柜)、洗衣机、手机,具体品牌、规格和型号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家电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业局根据各区市县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按“事前预拨、事后清算”的办法将补贴资金的50%通过市本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下达到各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财政局要根据实际审核情况通过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及时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财政局要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并于每季度末,将本地区实际补贴资金拨付进度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财政局会同商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核实汇总的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核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兑付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必须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将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产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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