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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存折的应及时到当地农信社开立新储蓄存折);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采取乡级审核汇总、县级复核兑付方式。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企业;

  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规定的该产品最高限价之内;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1台(件)、总购买数量是否超过4台(件);

  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审核后,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汇总上报:

  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在购买人发票原件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2、要求购买人填写《大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四份(购买人、乡镇财政所、区市县财政局、区市县商业主管部门各1份);

  3、将购买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复印件附于申报表县财政局留存联后,装订成册,上报区市县财政局复核、存档备查;

  4、按日编制《大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报区市县财政局,同时抄报区市县商业主管部门。

  (三)区市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经与当地销售网点录入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复核无误后,在购买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县农信社提供《大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明细表》(格式附后),并通过区市县财政局在农信社设立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分账核算),直接将补贴资金划转兑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不定期地组织抽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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