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存折的应及时到当地农信社开立新储蓄存折);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采取乡级审核汇总、县级复核兑付方式。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企业;
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规定的该产品最高限价之内;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1台(件)、总购买数量是否超过4台(件);
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审核后,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汇总上报:
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在购买人发票原件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2、要求购买人填写《大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四份(购买人、乡镇财政所、区市县财政局、区市县商业主管部门各1份);
3、将购买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复印件附于申报表县财政局留存联后,装订成册,上报区市县财政局复核、存档备查;
4、按日编制《大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报区市县财政局,同时抄报区市县商业主管部门。
(三)区市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经与当地销售网点录入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复核无误后,在购买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县农信社提供《大连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明细表》(格式附后),并通过区市县财政局在农信社设立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分账核算),直接将补贴资金划转兑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不定期地组织抽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