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8〕788号)
机关各处室:
为保障社会公众对我市国土房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10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现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单位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对我市国土房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10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房管政府信息,是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在依法对外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产生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制度以及依法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各业务处室和重庆市土地房屋档案馆按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完整、准确、及时的发布政府信息提供技术支持。行政服务大厅负责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财务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有关收费事宜;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并调查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投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