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为主要发布平台。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六条 凡由市国土房管局作出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且与社会公众或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权利相关的各类事项,经审核后可予公开的,应予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下列国土房管政府信息,应提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以市国土房管局名义对公众发布的通告、通知等;
(二)与我局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机构设置、法定职责、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四)国土房管规划和专项计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
(五)国土房管统计信息、统计公报;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许可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办理情况及咨询联系方式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七)国土房管重大项目和统采项目招投标要求和结果;
(八)我局履行国土房管职能、贯彻落实国家和市重大部署情况;
(九)其它与公众密切相关、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应按照国土房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上述要求,将履行国土房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具体程序如下:
(一)业务处室起草公文,应选择是否公开,随同文件审签。通过审查应公开的纸质文件由文件起草处室在文件印发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使用本处室专用账号发布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
(二)业务处室其它政府信息在形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处室在内网上按公文起草流程提交和报签。通过审查应公开的信息由处室使用本处室专用账号发布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
第九条 下列国土房管信息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国土房管系统内上报或下发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