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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服务大厅负责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他处室或个人不得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按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可以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认可。
  第十二条 行政服务大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申请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加盖印章的《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加盖印章的《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三)依法不属于我局职责权限范围,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我局公开。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依法属于我局职责权限范围,但我局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不符合规定、内容不明确,材料不齐的,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正申请。
  (六)属于重复申请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应开通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行政服务大厅登记并按上述情况及时网上回复申请人是否受理情况。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后,行政服务大厅按申请内容分类提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其办理流程与市长公开信箱一致。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大厅应当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载明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的名称、不予受理原因等事项并于1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涉及多个处室或申请内容复杂的,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转相关处室办理。
  第十五条 业务处室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特殊情况经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可延长15个工作日提出回复意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处室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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