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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

  三、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商品房销售信息公开透明与社会监督制度

  (一)商品房预售办理条件和结果公开

  为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行为的监督,办理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房现场公示办理预售许可的要件和工程形象进度条件;办理预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房现场公示预售许可证。公示情况应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预售许可的办理结果,主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重庆国土房管信息网、重庆网上房地产网站进行公示;远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单位网站或当地媒体进行公示。

  (二)商品房销售各类信息公开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现场达标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其售房现场应达到如下条件,凡未达到以下条件的,可暂停开通电子楼盘表,暂停预售许可:

  1、设立证件公示栏,并公示如下证件和信息:

  (1)《开发资质证书》;
  (2)《房地产权证》;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2、设立信息查询处,并提供如下信息查询和设备服务:

  (1)《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报告书》;
  (2)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协议;
  (3)设置商品房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查询系统;
  (4)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
  (5)《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其他需要提供查询的信息。

  (三)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房现场公示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公积金中心政策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投诉。

  四、建立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新办、变更、注销登记审查两审或三审制,建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办理审查的相互制约

  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主城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在办理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新办、变更、注销登记时,应严格执行两审或三审制度,并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缮证发件、归档的程序办理。

  (一)受理人员应核验登记资料,核查申请人是否到场,并录入受理信息生成信息案例,打印收件受理单,提交案例及案件资料传递袋。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印章不全的,不予受理。但受理人应向申请人一次告知应该补正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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