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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审理好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审理好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9]39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出台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与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大局稳定密切相关,在当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社会矛盾增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一如既往地坚持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保持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在司法领域引发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的敏感性,自觉地服务于国家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保持国民经济稳定的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并提出了人民法院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协调持续发展的六项措施,即:第一,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第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第四,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第五,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第六,加强协调配合防范系统性风险。同时,《若干意见》还提出了保障企业发展的三项具体要求,即:第一,依法审理好企业债务纠纷案件;第二,依法审理好公司清算案件;第三,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以及依法规范经济秩序的五项具体措施,即:第一,强化各种诉讼救济措施;第二,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第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第四,依法维护国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五,依法审理与房地产相关的案件。
  为全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我院特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认真学习《若干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其他相关规定,深刻理解和领会文件精神,并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相关具体要求审理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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