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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200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业经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栗战书
二○○九年一月五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装神弄鬼、愚弄群众的;

  (二)用封建迷信手法为群众看病的;

  (三)为封建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看相、卜卦、算命、抽贴、预测祸福的;

  (五)降妖、驱邪的;

  (六)看阴阳宅地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轻微伤害的;

  (八)用封建迷信手段制造和散布谣言,蛊惑群众的;

  (九)煽动群众,求仙讨药的;

  (十)借封建迷信活动调戏、侮辱妇女的。”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删除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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