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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 (项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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