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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制定年度融资计划。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在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应按照拟定的计划进行融资。超出计划的融资,应报市国资委审定后实施。
  (三)企业固定资产出租租期在5年内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租期在5年以上的,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整体项目出租的,应在送审时提供投资回收分析报告等。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外发展,企业到市外的投资项目应以企业的主业为主,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由母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企业技术改造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为折旧资金的,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资金来源为新增贷款的,按第七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创业投资规定)
  根据市政府授权,企业在从事创业投资时,已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所制定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须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企业在进行创业投资时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 (项目评审)
  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融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请示;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议以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九)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批时限)
  企业投融资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国资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延长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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