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09〕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府发〔2008〕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农民工返乡再就业工作,积极开展农民工返乡再就业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要将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再就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68号)和《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补充通知》(成府发〔2009〕8号)精神,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农民工返乡再就业各项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各区(市)县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执行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同等的优惠政策。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限制的行业与领域,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进入。鼓励返乡农民工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园、商业街建设、灾后重建,创办各类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农委)
三、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在同等条件下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四、对返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民工创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凭失业登记证明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登记费。(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