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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433社会动员
  (1)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2)要快速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44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45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5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同时报告主要领导;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决定启动预案的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属地区市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
  453作出应急结束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512市相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作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2社会救助
  52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民政部门会同区市政府依据评估结果,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23法定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根据需要适时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53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541现场指挥部应适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小组,对事件原因进行初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54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省组织调查的,市各有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543一般、较大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54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要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
  55公众心理干预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邀请有关心理专家,对社会公众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心理问题进行积极的疏导。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相关单位,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城市信息系统资源,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实现在应急状态下的指挥信息实时传输以及辅助决策功能,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
  62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1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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