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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68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省市和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683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交通委、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684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郊区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各区市政府负责本地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
  69财力保障
  691市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从政府预备费中列支。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92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支持、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
  693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94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95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市依据青岛城市总体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6102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应急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牌。
  611技术研发保障
  由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公安局、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依托驻青科研机构、高校,加强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科学合理地进行配备。
  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区市政府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测、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与能力。
  612法制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依法制定本市处置突发事件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7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社区应急手册。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负责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公共安全应急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2演习
  721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按照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22各区市有关部门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应对突发事件的分项演练。
  723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以及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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