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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三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同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30项。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省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奖励人选、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公众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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