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人发[2009]7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事厅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
公务员法和《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拟定录用职位及职位条件;
(二)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
(三)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六)体检;
(七)考察;
(八)公示;
(九)录用审批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