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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及本县(市、区)所辖乡(镇)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综合编制上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综合编制本市(州)公务员录用计划并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本市(州)公务员录用计划,分别下达给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

  第十四条 申报公务员录用计划,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实有公务员数、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职位所需人数、职位类别及职位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职位类别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招考公告一经发布,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考单位不得对公告内容自行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公告相同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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