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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确定。专业科目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机关的申报和招考职位的需要批准后设置。

  笔试按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组织命题、考试、评卷。

  第二十五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测评内容和测评方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实行面试考官资格制度,建立面试考官库。面试应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市(州)以下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下,由市(州)、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体检对象按照招考公告规定的比例在考试合格者中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体检的项目、标准和程序依照国家、省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必须在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县(市、区)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公务员主管部门、招考单位应与接受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签订合同。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必须在审核各体检项目的体检结果后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并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考生的体检结果进行公示。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规定在公示期内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复检。必要时,市(州)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另行指定医院,要求体检对象复检。复检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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