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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招考公告在体检合格者中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三十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三十一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二条 如有考生中途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则根据有关规定和考试成绩从报考同一职位的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分别不超过两次。如确有特殊情况不宜递补,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按有关程序决定是否录用。

  第三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各级招录机关根据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的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按审批权限分别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被录用人员应按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出的录用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予以任职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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