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聘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通知
(济劳社函字[2008]107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和社会监察,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聘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现就聘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人大、政协、工会、妇联、共青团、新闻单位、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劳资管理人员中,聘任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应当做好聘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在监督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和协助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
宪法和法律;熟悉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和业务工作;遵守监督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经过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法律与监察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保障政策;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同时对政府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监督;反映社会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聘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由所在单位推荐人选,经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审核,每县(市)区聘任15-20名法律监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市劳动保障局颁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监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聘任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并换发新证。
五、市劳动保障局和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座谈会,通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反映的违法问题,并向其通报调查处理结果;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档案,定期考核和通报本人工作情况;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