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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简易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简易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2009〕2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规范简易幼儿园建设与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简易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基本条件》的意义。实施《基本条件》,一方面在于适应现阶段幼儿园办园主体的投入能力和幼儿家庭支付能力,进一步完善我省幼儿教育办园类型和发展机制,另一方面在于切实规范简易幼儿园办园行为,确保基本办园条件和教育、保育质量。

  二、把握《基本条件》的主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基本条件》时,要严格把好安全卫生、管理规范、教师合格关,切实做到“硬件从实,软件从严”,切实防止在实施过程中降低《基本条件》的情况发生。

  三、制定《基本条件》实施细则。各地在实施《基本条件》时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实施步骤和实施范围,对符合要求的简易幼儿园予以正式登记,纳入管理范畴,对不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取缔。

  各地《基本条件》实施细则请报我厅备案,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

湖南省简易幼儿园基本条件
(试行)

  “简易幼儿园”是指办园规模在3个班(含3个班)以下,在园幼儿未达到75人(每班不超过25人)的非寄宿制幼儿园。为规范简易幼儿园建设,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特制定本基本条件。

  一、园舍与设备

  1、园舍建筑安全、卫生,周围环境无危险、无污染,整体布局合理、通透。儿童用房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与其他建筑物相连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或疏散通道。

  2、每班有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或生均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通风、干燥、光线充足;有午睡室(可与活动室兼用),园内设有幼儿盥洗室和卫生厕所,有保健条件。

  3、有能容纳一个班以上幼儿的户外活动场地,配有相应户外玩具和活动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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