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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简易幼儿园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4、有适应幼儿需要、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生活设施和教学设备。包括盥洗卫生用具、桌椅、教玩具(含自制),以及必要的乐器、电教设备、教育辅助资源等;床铺、毛巾、水杯、餐具等须保证幼儿每人一套(件)。

  二、教师与员工

  5、每班至少配备一教一保(规模在10人以下的,可只配教师1人,但须履行保育责任)。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园长还应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园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并接受过保育员岗位培训。

  6、按需配备符合岗位资质的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财会人员等,上述人员在园内可兼职配备。

  7、幼儿园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定期体检,并持有健康证明书。

  8、举办者应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按时发放。

  三、办园经费

  9、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10、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并专款专用。

  11、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收支分开,帐目清楚。有幼儿膳食(点心)费的,应建立专帐,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

  四、园务管理

  12、应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13、实行园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园长(或负责人)召集教职工商议。

  14、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作息制度、岗位责任制、卫生保健、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并严格执行。

  15、应按照有关规定,招收体检合格的学龄前幼儿,并切实做好园舍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等安全工作。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如确实需配备园车接送幼儿,必须按规定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确保幼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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