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中介机构;
(二)具有专业化的人才队伍,监理专职人员应在8人以上,兼职人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人员专业结构应当包括科技咨询、科技评估、技术、财务、经济、法律等方面;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具备与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自动化、信息处理、通讯和交通工具,具有一定的科技信息资源、市场信息渠道;
(四)具有丰富的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经验和良好信誉;
(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领域的咨询评估专家资源;
(六)与被监理对象无利益关系。
第九条 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及我省的相关科技政策和科技项目管理流程;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科技项目管理知识;
(三)掌握财会、技术、科技项目管理、投资分析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四)具有丰富的科技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分析与综合判断能力;
(五)诚信、公正、品行端正。
第三章 监理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 项目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包括:《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或是国家科技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任务书、省科技厅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书以及本办法。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二)项目计划进度完成情况;
(三)项目考核的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管理与实施能力;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十二条 监理工作主要采取现场监理和书面监理的形式进行。现场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对承担单位报送的监理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提出监理意见;书面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对承担单位报送的监理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监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