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锦政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确保我市实施“一纲五线”发展战略用地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辽宁省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计划管理,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
(一)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抓紧进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用地,切实发挥规划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引导和统筹作用。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对市以下规划建设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安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严格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加强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用规模、速度、结构的控制,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速度、节奏和时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挖掘用地潜力。要充分发挥计划的刚性约束作用,对超计划批地、用地的,要严格按照违法批地、用地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各类建设项目的供地,应符合国家土地产业政策和供应政策,对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对符合准入条件限制类项目,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对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也要节约集约用地。优先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用地。
(四)认真执行国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公顷,其他工业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1500万元/公顷。对进入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一般不再单独选址。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8,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商品房项目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2,对不符合指标要求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