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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五)严格落实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监察、环保等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根据计划安排,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供地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公开出让前除按有关规定可对具体用地者出具审核、核准意见外,各相关部门不得向具体用地者出具批准意见。

  (六)培育完备的土地有形市场。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凡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土地使用者必须先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征询规划部门意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处置方案,并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而私下交易的,将按非法交易查处。对因房产转让而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凡宗地建筑密度在80%以上的,可凭相关材料在交易结束后60日内直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转让手续。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办理。法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处置资产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征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后,再行处置资产。划拨土地使用权及改变土地原批准使用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严禁通过各种形式非法交易,此类用地应当先由政府实施收购储备后公开出让。

  (七)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并且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搭建融资平台,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依法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凡列入年度供应计划中的存量土地,必须先经收购储备,妥善处理土地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形成用地条件后方可供应。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具体操作办法,充分利用现有的各方资源,依法依规操作。

  (八)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土地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遗留问题。(1)2002年以前发生的,经县以上政府批准以“实物地租”或“抵账”等方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土地出让金按“少补、多不退”的原则,由国土资源部门重新合理确定出让年限。此类问题受理申请时间截止到2009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2)对于此文下发前已经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盘活存量土地的相关规定,在确认其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并得到财政、国资、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可为其办理转让批准手续,并按现行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此类问题受理申请时间截止到2009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3)对于经依法批准(确权)的集体建设用地满五年以上,并已经建成使用的,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并按现行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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